當雙方在和解、調解無法達成共識,需以訴訟途徑處理時,車禍鑑定申請書亦能在法庭上提出使法官做為判定損害賠償的依據之一。除有明顯、重大的證據才會影響法官最後的判決結果,否則多數法官都會尊重鑑定委員會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可以說是法官判決的重要基準!
行車紀錄器畫面證據: 車禍理賠車禍鑑定 如果在事發時有交給處理的警察,原則上警察機關會直接提供給鑑定委員會;但如果當初沒給警察,可以在報到時告知報到人員且一併提供。
透過調解,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公正第三方協助下針對案件進行溝通,最終取得共識後結案,不僅流程簡易許多,也比較不會勞民傷財,平白浪費時間與金錢。
面對車禍鑑定會或申請車禍鑑定時,心裡難免會緊張、焦慮,期望本篇內容能讓大家更了解車禍鑑定的相關準備與流程,避免茫然無措,多一份保護自己權益的籌碼。如果在車禍處理上遭遇任何困難,歡迎隨時免費諮詢,理庫隨時陪伴你、解決你的訴訟困擾!
其中又區分成兩種類型,分別附加在「強制險」與「第三責任險」上。保費金額、保險範圍、程度都有所不同,理賠金額以保額為上限進行賠償。
當調解委員會收到調解聲請後,就會進入檢查的環節,確認當事人聲請書的內容是否有誤、當事人資格與資料是否正確,都沒問題之後就會受理。
因為當事人已經向「法院」聲請過調解,所以在調解失敗時,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直接進行後續訴訟程序。在這個時候,法院會將當事人「聲請調解」的時間點,當作是「起訴」的時間點。
若單純提起民事訴訟的話,需由事故被害人以民事起訴狀,將自己因車禍導致的損害、其他額外開支⋯等都整理完成,並在起訴狀中書寫個人資料、請求聲明、案件發生的事實經過、請求範圍與金額,連同證物資料一併遞交法院。法院在審理前會強制雙方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才會開庭審理。
相關單位會依照申請時留下的電話、電郵信箱等資料通知領件,如果是選擇臨櫃領件的申請人,就可以在接到通知後攜帶身分證、印章領取囉。記得在申請時就選擇離自己住居所較近的警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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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相較訴訟而言,是既快速又有保障的解決方法,即使不是車禍,只要是能夠調解的案件,和解談不攏時,別急著提告,試試調解,說不定就能解決問題囉!
車禍事故當事人非車主時,請自行通知車主陪同到場參加調解並具備車主身分證、行照(或監理站車籍資料)、保險卡(保險期間需包含事故當日)、印章。
向法院直接提告:車禍產生的訴訟案都屬於強制調解,因此法院在進入訴訟前都會先強制調解,車禍調解不成立後續才會由法院進行判決。
雙方講好大家各退一步,不要那麼斤斤計較,就讓爭議到此為止。和解屬於民法上契約的一種,只要雙方約定好和解條件,就會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例如,發生車禍之後,雙方當事人約好互不賠償,各自修自己的車。這樣就是一個有效的和解。